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施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查察院派员临场监视。……施行死刑应当公布,不该示寡。……”由此可见,在法治社会中,施行死刑是不克不及示寡的,当然更不克不及“游街示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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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施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查察院派员临场监视。……施行死刑应当公布,不该示寡。……”由此可见,在法治社会中,施行死刑是不克不及示寡的,当然更不克不及“游街示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