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般角度阐发,次要原因有三:
其一,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断裂。在富士康,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很简单了然,企业过度逃求利润,下层员工劳动强度极大,被操练成了一台台机器。员工加班很一般,国度法令规定每月上限36小时的加班,成了一纸空文。
其二,员工与员工之间的断裂。员工之间的关系比力冷淡,日常平凡各人根本上没有交换,“住在一路就跟目生人一样”。
其三,工会与企业、员工之间的断裂。《劳动监察条例》第七条明白规定,各级工会依法庇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元遵守劳动保障法令、律例和规章的情状停止监视。
《工会法》第六条则规定,工会庇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需密切联络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定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搀扶帮助职工处理困难,一心一意为职工办事。但在富士康,工会显然未能发扬应有的效用。
其余所谓的幕后“本相”不得而知。
也都没有得到正面证明,在此不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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