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之后就能够领取了。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设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状能够打点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持续工龄或工做年限满10年。
(2)处置井下、高空、高温、忙碌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安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持续的工龄或工做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持续工龄或工做年限满10年的,经病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才能的职工。
(4)因工整残,经病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做才能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收工做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打点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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