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有何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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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w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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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分开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告状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两边分开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告状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栖身地的,由原告告状时栖身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广东省a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b地,两人注销成婚,现男方认为夫妻豪情已分裂,经与女方协商未果,拟向法院告状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差别的情状。

1、若男方不断在a地栖身,而女方因成婚分开b地超越一年,与男方配合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男方不断在a地栖身,而女方因成婚分开b地未到达一年,与男方配合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男方与女方成婚后,两边都外收工做,男方往了c地,女方往了d地,若女方分开b地超越一年,男方分开a地也超越一年,而且女方在d地持续栖身已超越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男方与女方成婚后,两边都外收工做,男方往了c地,女方往了d地,若女方分开b地未到达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男方与女方成婚后,两边都外收工做,男方往了c地,女方往了d地,且女方在d地持续栖身未到达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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