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接到自诉案件以后,应当停止审查,区别案件情状予以处置:
(1)关于立功事实清晰,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讯,做出被告人有功或者无功的判决;
(2)关于被害人指控被告人立功的证据不敷或者没有证据的,应当让自诉人提出填补证据,自诉人提不出填补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告状,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的告状。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自诉人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没有合理理由而有意拒不到庭的,或者在法庭审理中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根据自诉人撤回告状处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能够停止调和;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息争或者撤回告状。
通过法院调和,自诉人同被告人息争或者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息争或者自诉人撤回告状的,法院就不再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也是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重要区别之一。如许规定是考虑到自诉案件有其本身特征,一般是很略微的刑事案件,为削减争讼,有利于社会、家庭的不变做出如许的规定。
4.关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进犯本身人身、财富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查察院不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克不及停止调和,应当依法予以处置。因为那类自诉案件是公安机关、查察机关没有履行职责,该管不管的案件,并且此中有些案件从性量上说应当是公诉案件,只是因为公安机关、查察机关不履行本身的职责,为领会决老苍生起诉无门的问题,赏罚立功,才由法令规定被害人能够间接控诉到人民法院,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那类自诉案件时,不克不及适用调和。
假设此中有属于告诉才处置的案件或者是略微的刑事案件,能够容许自诉人和被告人自行息争或者自诉人撤回自诉。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即被告人能够就自诉人控告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对自诉人提起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