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告诉才处置的案件,被害人告状的有证据证明的略微刑事案件,能够适用简易法式,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
(2)对告诉才处置的案件,被害人告状的有证据证明的略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能够停止调和,调和达成协议后应造造调和书,调和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后即发作法令效劳,但关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进犯本身人身、财富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查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和。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能够同被告人自行息争,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息争的应笔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合理理由外,不得就统一案件再行告状。
(4)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置。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提起反诉必需具备下列前提:提起反诉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办署理人;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同自诉人告状的事实有关。
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陆续审理,假设对两边当事人都必需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功责别离判处,不克不及互相抵销刑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