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是指以责备、警告的体例,指出被申请人的违法 事实和错误,而且责令其纠正,不得再犯。1964年1月18曰 更高人民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关于情节略微的立功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以训诫的,应 当用口头的体例停止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详细情状,一方面严厉地指出被告人的违法立功行为,阐发其危 害性,并责令他勤奋纠正,此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批注被告人的立功情节尚属略微,可不赐与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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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是指以责备、警告的体例,指出被申请人的违法 事实和错误,而且责令其纠正,不得再犯。1964年1月18曰 更高人民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关于情节略微的立功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以训诫的,应 当用口头的体例停止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详细情状,一方面严厉地指出被告人的违法立功行为,阐发其危 害性,并责令他勤奋纠正,此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批注被告人的立功情节尚属略微,可不赐与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