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国度对生活无着的流离、乞讨人员供给暂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同时该办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做人员在施行公事时发现流离、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治理机构乞助。对此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动作
未便的其别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治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停止救治。”为了及时救助流离、乞讨等需要暂时救助的人员,国度专门设立社会救助机构,同时规定,国度工做人员在施行公事的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时,应当及时告知或护送他们到救助治理机构,以保障他们的根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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