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叶在江南地域实行的赋役变革。全名为十段锦册法,别名十 段册法、十段田法、十段丁田、十段粮米、十段均徭、均徭提编、均平提 编或提编,名称因地而异。始行于福建,有切当记载的是宪宗成化年间 (1465〜1487 )邵武知府盛颗所停止的变革。嘉靖四十四年( 1565 )推行于 江南。
一条鞭法行后渐废,惟云南不断延续到万历朝。那一变革对不变封建 次序,开展农业消费有必然影响。明代中叶,江南地域地盘兼并猛烈,里甲之间户等不异而贫富悬殊,兼 以官绅优免,在赋役方面呈现丁粮多者役轻,丁粮少者役重的现象,麻烦民 户力不克不及收,常常破产流亡。
父母官府因而而推行十段锦法,以整顿役法, 变革均徭,并清理田赋。其法仍连结明初轮役造,只是在编审之时突破以户 为编审单元的边界,而将一州一县应役丁粮分做十段(间有分为五段者), 每段丁粮(田)大致相等。一州一县之均徭里甲等役,逐年按段编派,每十 年一轮。
各府、州、县在详细施行上也有区别,福建按原额丁粮分做十段, 江苏常州府将一县田地分做十段,浙江衙州将各县粮米均做十段,云南各州 县按丁田分做十段。编审之年,有的将田折丁,但更多的是将丁折田核算。 应役之年,将全县银力两差共需银额,编派于一县之丁田,以应力役。
轮役 之年,此段有余则留供下段;此段不敷则预从下段补足。以此法编审徭役虽人田并计,丁粮兼派,但尤重于田粮,人丁之承担较 轻,已具有摊丁进地因素。因各地丁粮、丁田折率差别,人丁徭役承担也有 差别。如邵武府各县每丁折粮一石,人丁承担约占全数徭役的20%;武进县 (今江苏常州)每丁折田一亩,人丁承担占全数徭役的8。
5%。在力差改折银 两及按丁粮别离编征徭银方面,十段锦的编审办法与一条鞭法略同,只是尚 未与田赋合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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