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办法障碍、抗拒施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富等办法躲避施行的;
(三)违背财富陈述轨制的;
(四)违背限造高消费令的;
(五)被施行人无合理理由拒不履行施行息争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才能而拒不履行生效法令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够对失信被施行人摘取的行为:一是制止部门高消费行为,包罗制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施行其他信誉惩戒,包罗限造在金融机构贷款或打点信誉卡;三是失信被施行报酬天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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