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1。 以专业常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供给有偿办事的专业办事机构,能够设立为特殊的通俗合伙企业。
2特殊的通俗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通俗合伙”字样。
3。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有意或者严重过失形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富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有意或者严重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有意或者严重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富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形成的缺失承担补偿责任。
5。 特殊的通俗合伙企业应当成立执业风险基金、打点职业保险。
相关法令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进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附和,并依法订立书面进伙协议。
订立进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照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财政情况。
第四十四条进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力,承担同等责任。进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进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能够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呈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附和;
(三)发作合伙人难以陆续参与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峻违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施行形成倒霉影响的情状下,能够退伙,但应当提早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背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形成的缺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做为合伙人的天然人灭亡或者被依法宣告灭亡;
(二)小我丧失偿债才能;
(三)做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令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需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数财富份额被人民法院强逼施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造民事行为才能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附和,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通俗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附和的,该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者限造民事行为才能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现实发作之日为退伙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