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抄被稽察企业次要负责人员贯彻施行有关法令、律例和国度政策的情状;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政陈述、管帐凭证、管帐账簿等管帐材料以及与企业运营治理活动有关的其它一切材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政陈述等材料能否实在反映其财政情况,次要包罗资产欠债情状、还债才能、获利才能、利润分配、资产运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3)监视被稽察企业能否发作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状;
(4)对被稽察企业次要负责人员的运营治理功绩停止评判,对被稽察企业次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定见。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视与被监视的关系。对已派进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财富监视治理的规定派进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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