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办根据审计署的受权,根据法令律例和审计署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施行情状、决算和其他财务出入,中心财务转移付出资金;审计海关总署、国度税务总局等中心单元驻处所分收机构或派出机构的预算施行情状和其他财务出入情状;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度外汇治理局驻处所分收机构的财政出入;审计中心所属驻处所的事业单元和社会团体的财政出入;审计中心投资和以中心投资为主的建立项目标预算施行情状和决算;审计中心国有企业、中心国有本钱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欠债和损益;审计中心金融机构、中心国有本钱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驻处所分收机构的资产、欠债和损益;审计省级人民政府治理和其他单元受国务院及其部分拜托治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出入;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标财政出入;对国度财经法令、律例、规章、政策和宏看调控办法施行情状、财务预算治理或国有资产治理利用等与国度财务出入有关的特定事项停止专项审计查询拜访;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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