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两倍工资。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二倍的工资。 2、签无固按期限合同。 根据 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元假设不签定合同,得到双倍经济抵偿。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元违背本律例定去除或者末行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抵偿原则的二倍向劳动者付出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抵偿按劳动者在本单元工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工资的原则向劳动者付出。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付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抵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元所在曲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抵偿的原则按职工月均匀工资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抵偿的年限更高不超越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去除或者末行前十二个月的均匀工资。
你好,能否属于劳务差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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