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在唐代是节度使的僚属。在隋代的使府中初置“判官” 一职。 到唐代,朝廷特殊选派的担任暂时职务的大臣,能够自选中级官员向朝 廷奏请,由其充当本身的佐理官员,此即为判官。
唐窨宗朝以后,节度使、看察使、防备使、团练使都置有判官一职,来 辅助上级使官处置事务,判官也是由上级使官选任,“判官”只是僚佐而不是 正式的官职。
五代期间,各州府也设置判官之位,权责日重,地位渐高。
到宋代,在各州府沿袭设置此职位,选派京官充当,称为“签书判官署 公务”,省称“签判”。
在元代,各路总管府、散府以及各州都设置判官。
明代,府州设置通州代替了判官,到清代又改为州判。
张九龄做有《送广州周判官》、岑参做有《白雪歌送武判官回京》、杜 牧做有《寄扬州韩绰判官》等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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