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白;
2.受害人的陈说及辨认笔录;
3.可以证明被告人能否曾摘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威吓受害人的证人证言;
4.可以证明受害人能否曾通过拨打德律风、发送短信与微信等体例向别传递求救信息的证人证言;
5.可以证明受害人能否存在对抗、受迫等迹象的案发现场(如宾馆进口及过道)监控视频;
6.可以证明两边能否曾发作性关系的阴道拭子查抄、内裤精斑查验及相关dna判定定见书;
7.假设受害人指称被告人对其施行了暴力,因对其停止伤情判定及人体查抄,附响应判定定见及查抄笔录与照片;
8.案发现场勘验查抄笔录及照片;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