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合贪污功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1。监守自盗的行为人具有法定身份性量及其获得身份的合法性、有效性。监守自盗主体的法定身份一般是通过选举委任或提名委任而获得的。选举委任是指由国度机关等通过选举任职的国度工做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做人员。提名4委任是按照法令规定由有任免权的国度机关、企事业单元、人民团体,按法定前提、法定法式而提名任免处置公事的人员。
2。监守自盗的行为人具有经手治理公共财物的间接性、现实性。那个特征表白监守自盗做为贪污功的主体,只限于间接、现实处置经手治理公共财物的营业人员及其本营业部分的间接指导者,不包罗本单元的其他依法处置公事的人员。可见,经手治理财物的间接性、现实性,不只是准确认定监守自盗贪污主体所需要,并且也是监守自盗贪污的另一个特征,即操纵职务上的便当性的根底。
3。监守自盗的行为人是操纵职务之便施行的奥秘窃取财物行为。监守自盗摘取操纵职务上便当的手段,那凡是是指具有间接、现实处置经手治理公共财物的职务,操纵职务范畴内的便当,施行奥秘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因而,监守自盗应做贪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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