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入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采)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
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 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使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报检员有
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 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
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后,有权
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不耽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 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耽误装船结汇,报检员 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 报检员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
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 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
办理撤检手续。
(5) 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
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6) 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
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违 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或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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