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前3个月,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在职职工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3。
市属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区及区属单位在职人员、外资、私营企业、民营、民办非企业的在职人员、个体工商户的雇主、雇员等在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区劳动保障行政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审核机构审核。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单位或职工补充有关原始资料。单位或职工补充资料后,审核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5。经批准同意提前退休后,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失业人员:
1。失业人员向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提出申请,提交《失业证》及《劳动手册》,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2。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审核机构。市审核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3。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失业人员或原企业补充有关原始资料。补充资料后,审核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4。经批准同意提前退休后,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失业人员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领件须知
申办后当事人应持受理回执按规定时间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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