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文某自小父母离婚,因文某是三代单传,所以随父生活。6岁时文父再婚,文某与父亲、继母一家生活幸福。生母离婚后也再婚,生活丰裕。2005年文某的父亲和继母因车祸身亡,文某继续了遗产。2006年岁首年月,生母也不测身亡。请问:文某有权力继续生母的遗产吗?法令专家解答:文某享有继续其生母遗产的权力。
根据《继续法》规定:子女对其生父的遗产享有继续权。子女与生父的关系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即便子女随改嫁的母亲配合生活,但其与生父的血缘关系其实不因而而消弭。所以子女对其生父的遗产仍然享有继续权。《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弭。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间接抚养,仍是父母两边的子女。”继子女继续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续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续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续生子女的遗产。父母离婚,子女由谁抚育是父母两边按照法令规定而协商决定的,或因两边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离婚当事人详细情状依法判决的,不克不及因其由谁抚育而否认子女对离婚父母两边的财富继续权。
“父母和子女。有彼此继续遗产的权力”,那是法令规定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不影响子女与未配合生活的一方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是天然血亲关系,不因父母能否抚育子女或子女能否奉养父母而改动。父母离婚后并别离再婚,无论父母一方能否尽了抚育义务,子女与父母都是父母子女关系。
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头,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仅对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彼此享有继续权。可见,继子女在法令上享有双重继续权,即对生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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