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改嫁后继续公婆遗产的前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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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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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继续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续人的范畴包罗:第一挨次的配头、子女、父母;第二挨次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不在此范畴内,不属于法定继续人,对公婆的遗产无继续权。其次,根据《继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次要奉养义务的,做为第一挨次继续人,即儿媳对公婆遗产能够有前提的继续。

  由此看来,我国继续法关于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续权,摘取了有前提获得的立法形式。即原则上,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没有继续权,但在特定情状下,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能够有前提的继续。对儿媳获得对公婆遗产继续权的前提,继续法也给出了明白规定:丧偶之后,对公婆尽了次要奉养义务。

  何为尽了次要奉养义务?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施行〈继续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0条的规定,对被继续人生活供给了次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赐与了次要搀扶帮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次要奉养义务或次要抚养义务。即在我国,假设已经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供给了次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赐与了次要搀扶帮助,或者其他尽次要奉养义务的情形,则在公婆往世后,儿媳能够做为第一挨次的继续人享有继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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