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孩子,另一方应承担需要的生活费和教导费的一部或全数,承担费用的几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孩子生活费和教导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障碍孩子在需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命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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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孩子,另一方应承担需要的生活费和教导费的一部或全数,承担费用的几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孩子生活费和教导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障碍孩子在需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命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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