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吴某丈夫身后改嫁别人,可对公婆仍尽奉养义务。两位白叟丧子之后从族人中过继一子,离世前留下“继单”,写明房产回过继子刘某。二老身后,刘某夫妇将白叟房产变卖获款5800元,此中3800元付出白叟丧葬费及原有债务。吴某得知后向法庭告状,要求分得部门财富。
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付给吴某1000元。
案例阐发:在我国现行《继续法》中,儿媳对公婆遗产继续的规定是比力明白的。
起首,根据《继续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续人的范畴包罗:第一挨次的配头、子女、父母;第二挨次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不在此范畴内,不属于法定继续人,对公婆的遗产无继续权。
其次,根据《继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次要奉养义务的,做为第一挨次继续人,即儿媳对公婆遗产能够有前提的继续。由此看来,我国继续法关于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续权,摘取了有前提获得的立法形式。即原则上,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没有继续权,但在特定情状下,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能够有前提的继续。
对儿媳获得对公婆遗产继续权的前提,继续法也给出了明白规定:丧偶之后,对公婆尽了次要奉养义务。何为尽了次要奉养义务?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施行〈继续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0条的规定,对被继续人生活供给了次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赐与了次要搀扶帮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次要奉养义务或次要抚养义务。
即在我国,假设已经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供给了次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赐与了次要搀扶帮助,或者其他尽次要奉养义务的情形,则在公婆往世后,儿媳能够做为第一挨次的继续人享有继续权。
需要重视的是,上述规定适用的时间前提是在儿媳丧偶之后。那么,未丧偶的儿媳或说儿媳在丧偶前,能否能获得公婆的遗产呢?谜底是必定的。
我国《婚姻法》给儿媳获得公婆遗产供给了另一渠道。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续所得的财富,除遗嘱中确定只回夫或妻一方所有外,回夫妻配合所有。因而,在儿媳丧偶前,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固然此时继续法未付与儿媳继续权,但是丈夫从父母处继续的遗产,假设是法定继续,则当然转化为夫妻配合财富。
假设是遗嘱继续,而且遗嘱中未确定遗产只回儿子所有,也转化为夫妻配合财富。从上述阐发看,未丧偶儿媳现实上也能够获得(不是继续)公婆的遗产。那里包罗着两重法令关系。此中,丈夫对父母遗产的获得,是基于继续权。儿媳则通过与丈夫间的夫妻关系,使得遗产转化为夫妻配合财富,从而间接获得公婆的遗产。
通过上述阐发,在我国目前的法令系统中,儿媳获得公婆的遗产次要有两种体例:一是丧偶前,通过丈夫的继续,再通过夫妻关系,转化为夫妻配合财富,从而间接获得公婆的遗产;二是丧偶后,对公婆尽了次要奉养义务,从而获得法定的独立的继续权,继续公婆的遗产。别的,根据《继续法》第十四条,对继续人以外的依靠被继续人抚养的欠缺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续人以外的对被继续人抚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