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治理部分的工做人员,有意供给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笔录,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形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功所损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罗证券、期货市场一般的交易治理次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客看要件
本功在客看方面表示为有意供给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笔录,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形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所谓供给,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有意传布或扩散。既能够提赐与小我,又能够提赐与单元;既能够是当面口头供给,又能够不面临别人而摘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体例供给;既能够单个地供给,又能够成群成批地供给。
但无论其体例若何,其所供给的必需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假设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供给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功。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能够是本身编造的,又能够是别人编造的,但来源若何都不会影响本功成立。
所谓伪造,在那里是指根据证券、期货交易笔录的特征包罗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局、外形等内容特征,摘用印刷、复印、描画、拓印、石印等各类办法,造造假交易笔录冒充实交易笔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实在交易笔录的根底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集等加工办法,从而使原交易笔录改动其内容的行为。
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笔录摘用诸如扯破、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类办法予以扑灭。所谓拐骗,是指责取供给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笔录加以销毁的体例,以对投资者停止哄骗、诱惑、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相信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本功为成果犯,只要因行为人的有意供给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笔录,拐骗投资者的行为形成了现实的严峻后果才气构成本功。
不然,即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形成现实损害后果或者虽有现实损害后果但不是严峻的后果,都不克不及构成本功。
主体要件
本功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视治理部分的工做人员及单元,才气构成本功。
非上述人员、单元不克不及构成本功而成为本功主体。
主看要件
本功在主看方面必需出于有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有意供给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笔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而且具有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标。过失不克不及构成本功。
立案原则
《更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逃诉原则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视治理部分的工做人员,有意供给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笔录,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逃诉:
(一)获利或者制止缺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形成投资者间接经济缺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以致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反常颠簸的;
(四)其他形成严峻后果的情形。
刑法法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布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功;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功】编造而且传布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侵扰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视治理部分的工做人员,有意供给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笔录,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殊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元犯前两款功的,对单元判惩罚金,并对其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功与非功的边界
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功属于成果犯,即行为人所施行的行为必需形成了严峻的后果,才构成本功,不然,即便行为人施行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置,根据情状追查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此外,司法理论中也必需将本功与揣测错误区分隔来。
本功与编造并传布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功的边界
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功与编造并传布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功都包罗着供给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本相的情状下停止证券、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缺失,而且两者都是有关波折证券、期货信息实在公开的行为,两功的区别在于:(1)主体差别,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视治理部分的工做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贡任才能的人都可能成为本功的主体。
(2)客看方面差别,前者表示为有意供给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笔录,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示为编造并传布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侵扰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而且传布虚假信息,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成果侵扰了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严峻后果的,根据特殊法优于通俗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拐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功。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视主管部分的工做人员之所以会供给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笔录,往往是因为收受别人行贿,或者为了贪污、调用、侵吞、偷盗单元或有关投资人的资金。
在那些情状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数功。因而,我们在认定本功时,还应查清行为人施行该行为的前因后果,以便一并予以惩处其他相关立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