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子犯法与庶民同功是秦国商鞅在《秦律》中提出的。
秦律,中国秦代法令的总称,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商鞅相秦,实行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造定了较为齐全的刑律及其它方面的法令。
出自西汉司马迁《史记·商君传记》,原文: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都城言初令之未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可,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成施刑。刑其傅令郎虔,黥其师公孙贾。
翻译:新法在民间施行了整一年,秦国老苍生到都城说新法不便利的人数以千计。合理那时,太子冒犯了新法。卫鞅说:“新法不克不及顺利推行,是因为上层人冒犯它。”将依新法惩罚太子。太子,是国君的继续人,又不克不及施以刑罚,于是就惩罚了监视他行为的教师令郎虔,以琼刑惩罚了给他教授常识的教师公孙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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