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本身的名义为拜托人处置商业活动,拜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所谓行纪,是指一方根据别人的拜托,以本身的名义为他方处置商业活动,并收取酬劳的行为。行纪与间接代办署理都是发作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且都是为别人活动,那是二者的类似之处。
与代办署理比拟,起首,行纪是以本身的名义为法令行为,而间接代办署理是以被代办署理人的名义为法令行为。因而,行纪的法令效果间接回属于行纪人,间接回属于拜托人。其次,凡是情状下,行纪人处置的是商业行为,而代办署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商业行为。最初,行纪多为有偿行为,而代办署理则包罗无偿代办署理。
与代办署理差别,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产生的权力、义务要由行纪人本身承担,拜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间接发作法令上的权力义务关系。所以,行纪人的风险比代办署理人大得多。正因为如斯,代办署理人的代办署理活动能够有偿,也能够无偿;代办署理人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公民小我。而行纪人的活动都是有偿的,而且处置行纪活动的,一般要求是可以承担风险,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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