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酒人员的证词能否做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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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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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路案件中,需要有证人,证人的证词关于案件的审讯有间接的影响,也是判案人员的次要根据。但是有些人是在醒酒形态下做出的证词,此时他们并非清醒的,那么醒酒人员的证词能否做为定案的根据?看看华律网小编搜集的材料。

醒酒人员的证词能否做为定案的根据?不成以。

  法庭上做证,必需具备有行为才能的天然人。醒酒话是丧失行为才能,说的话决不克不及当证言证词。

不克不及做为行政诉讼中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的认定:

一、审查证人与案件有关当事人(包罗原告、第三人及其代办署理人,被告代办署理人及其被诉案件的行政机关的原承办人)的关系。

  假设有短长关系,证人证言的实在性就小,以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假设没有短长关系,则证言的实在性就大,可靠水平高。在理论中证人出庭大多是受有关当事人之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关系的证人微乎其微。所以在庭审时应询问证人与各方当事人特殊是邀请其出庭的一方当事人的关系,各方当事人也可就证人与相对各方当事人的关系颁发量证定见。

但凡晓得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做证的义务,所以证人没有回避的问题。但证言的效劳根据该证人与有关当事人的关系而有所差别。《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理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倒霉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理当事人倒霉的证言不克不及零丁做为定案根据。

二、审查证言内容的来源。要查明证人是如何得知案件的有关情状的,是本人间接感触感染的,仍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间接感触感染(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供给的证言,实在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供给的证言,则实在性相对较小。证人应当陈说其亲历的详细事实,通过间接路子获取的信息所构成的证言不克不及零丁做为定案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根据其履历所做的揣度、揣度或者评论,不克不及做为定案的根据。

三、审查证人本身感知才能(如视觉、听觉等)以及案发时的客看情况(如间隔、光线、时间等)因素,以揣度其证言的实在性。《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项规定不克不及准确表达意志(如醒酒形态、神经病爆发期间)的证人供给的证言不克不及做为定案根据;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情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克不及零丁做为定案根据;别的,残疾人所做的与其身体缺陷相悖的证言也不克不及做为定案证据。

四、审查证言的形式能否契合法定要件。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做证。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出庭做证而无合理理由不出庭做证的证人证言不克不及零丁做为定案根据。

证人出庭做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出庭做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不符上述前提之一的,其证言不足为凭。

只要在特殊情状下证人方可不出庭。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能够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法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动作未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远远、交通未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天然灾害等不成抗力或者其他不测事务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而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证人证言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根本情状;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克不及签名的,应当以盖印等体例证明;

(三)说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如契合法定前提,经人民法院准许不需出庭的证人供给的书面证言,也需要颠末法庭审查,欠缺上述要件之一的,其供给的证言不克不及做为定案证据。同时供给的证言应当是原件,且未颠末手艺处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无合理理由拒不供给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承认的证据的复造件或者复成品以及被当事人或者别人停止手艺处置而无法辨明实伪的证据素材不克不及做为定案根据;

五、审查证言的构成过程。

(一)以迷惑、欺诈、胁迫、暴力等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证言不克不及做为定案根据。更高法院承认了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劳,但前提是在搜集证据过程中不克不及损害别人合法权益。

(二)对未成年人、限造行为才能人等停止查询拜访取证时,被查询拜访人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学校、厂矿、街道、村委会等部分的负责人应当参加。

  未参加的,调取的证言不足为凭。

(三)严峻违背法定法式搜集的证言,以违背法令制止性规定或者进犯别人合法权益的办法获得的证言,不克不及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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