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辩解律师和其他辩解人,不得搀扶帮助立功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扑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诱惑证人改动证言或者做伪证以及停止其他骚乱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背此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查法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假设有供给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迷惑别人供给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不只要撤消律师执照,而且要追查响应的刑事责任。假设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律师伪证功,按照《刑法》第三万零六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扑灭、伪造证据,搀扶帮助当事人扑灭、伪造证据,威胁、诱惑证人违犯事实改动证言或者做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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