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形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 式或者仲裁体例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以致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状 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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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形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 式或者仲裁体例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以致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状 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