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配合诉讼成立的差别前提,能够将配合诉讼分为需要的配合诉讼和通俗的配合诉讼
两种。
需要的配合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为2人以上,有配合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必需合并
审理,并做出统一判决的诉讼。如配合共有财富所有人因析产引起争议的诉讼,有配合致害人的
损害补偿诉讼等。
需要的配合诉讼是不成分之诉,配合诉讼人必需一同告状或一同应诉。人民法
院在诉讼中发现必需配合停止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时,应通知其参与;当事人也可向人民
法院申请逃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停止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
理的,书面通知被逃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人民法院逃加配合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
人,应当逃加的原告已明白表达舍弃实体权力的,可不予逃加;既不情愿参与诉讼,又不舍弃实
体权力的,仍逃加为配合原告,其不参与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做出判决。
所谓诉讼标的,是指诉讼所指向的详细目标,也就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庇护的
民事权力义务关系。
例如,离婚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的诉讼
标的是当事人两边所争议的共有财富关系。诉讼标的差别于标的物,后者是民事权力义务所指向
的物量实体。
通俗的配合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统一品种,人民法院认
为能够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附和的诉讼。
诉讼标的属统一品种,是指争议的权力义务关系属同
一类型。在通俗的配合诉讼中,配合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有配合的短长关系,因而,通俗的配合
诉讼也能够分为各自独立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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