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庇护法》关于野生动物治理的规定如下。(1)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本的 调査,成立野生动物资本档案。(2) 制止猎捕、杀戮国度重点庇护野生动物。(3) 国度鼓舞驯养繁育野生动物。(4) 猎捕非国度重点庇护野生动物的,必需获得打猎证,并 且从命猎捕量限额治理。
持枪猎捕的,必需获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猎捕者应当根据特许猎捕证、打猎证规定的种 类、数量、地点和期限停止猎捕。(5) 在天然庇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制止猎捕和其他妨 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6) 制止利用军用兵器、毒药、炸药停止猎捕。
猎枪及弹具 的消费、销售和利用治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公安部分造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7) 制止出卖、收买国度重点庇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物^(8) 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对进人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物, 应当停止监视治理。(9) 运输、照顾国度重点庇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物出县境 的,必需经省、自治区、曲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受权的单元批准。
(10) 出口国度重点庇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物的,进出口我 国参与的国际公约所限造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物的,必需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国务院批准,并获得国度濒 危物种进出口治理机构核发的容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容许进 出口证明书査验放行。
(11) 制止伪造、倒卖、让渡特许猎捕证、打猎证、驯养繁 殖答应证和容许进出口证明书。(12) 因猎捕野生动物形成农做物或者其他缺失的,由猎捕 者负责补偿。(13) 有关处所政府应当摘取办法,预防、掌握野生动物所 形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平安和农业、林业消费。
(14) 处所重点庇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度重点庇护野生动 物的治理办法,由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造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