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平安条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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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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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学校平安条例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学校平安治理,庇护学生、教职工人身、财富平安,庇护学校一般教学顺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勇全面展开的社会主义建立者和接班人创造优秀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导法”等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定,联系本省现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平安治理、校内及学校周边平安、平安变乱处置等工程,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福拉幼儿园、通俗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学校和特殊教学学校。

本条例涉及学校平安、学生(含入园幼儿,下同)、教职工人身平安、学校房屋、设备设备平安、学校一般教育顺序。

第三条学校平安公取代报酬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平安工的指导,将其投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建立健全工办协调基调,统筹处理学校平安工干中的严重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无事工所需的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学校平安工办所需的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平安工进行统筹治理,对学校平安公停止监视、调查和部署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学、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以及学校其他主管部分,详细负责治理学校的平安工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和转型,公安、天然资本与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安康、应急治理、市场监控治理、电视广播、行政审批,城市治理等部分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平安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处事处、开发区治理机构等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无事公的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帮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平安工。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协助政府和相关部分的学校平安协作。

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平安公的主体责任。学校副主管对学校的无事公事负全责。教职工应履行应答岗位的平安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差别化受教阶段、差别年龄学生的心理、心理特征和教育法,建立健全平安的治理轨制。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自己所在学校平安的治理轨制,自觉承担学校平安的教导和治理。

家长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对近学生平安教导,并将有效联系体例告知学校。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分应当加强对学校平安的鼓吹性教导。学校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事由政治、宪法法令和平安常识教学,增强学生、教职工平安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分要操作广播、电视、报纸、收集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平安常识激发,开展与广播或刊登相关的公益告白。

第二章管理平安的责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分参与的学校平安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交管、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安康、住房与城乡的建立、交通运输、市场监测治理、应急治理等;要把学校平安工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学校的下列平安公务:

(一)建立健全学校平安治理和预防掌握基调,协调学校平安应急预案;

(二)对学校无事工停止搜救,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学校健全平安治理轨道制,部署和监控平安应急机组和平安变乱处置预案;

(四)安排学校开展平安教导和应急演练培训,按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平安流亡人员停止平安教育。

(五)安排学校聘任法令参谋,协助处置平安变乱纠纷;

(六)开展学校房屋、设备设备平安调查判定,督促及时整改平安隐患。

(七)按照国务院“校车平安治理条例”,履行校车平安治理相关职责;

(八)协调政府其他相关本能职能部分,协助其做勤校平安治理工,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平安变乱的救助和查询走访处置;

(九)预防和治理校园凌辱和暴力功;

(十)法令、律例、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平安公。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学校的下列平安工:

(一)依法保障学校及其周边治安平安;

(二)按照国务院“校车平安治理条例”,履行校车平安治理相关职责,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平安治理;

(三)安排学校做好内部平安庇护工;

(四)建立学校健全平安治理轨道制和平安应急机组,加强与学校配合;

(五)法令、律例、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平安公办。

第十五条卫生安康部分安排、监督学校卫生保健、心理安康和疾病防控工,依法为公共卫生提供办事,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危亡案件的查询走访、掌握和医疗救治工。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的建立部分,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治理,加强工程量的平安监管,发现无事不监证,依法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分按照国务院“校车平安治理条例”履行校车平安治理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市场监测治理部分,对学校的特殊设备平安、学校集整饮食平安、学校及其周边饮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治理,并及时公布日常监控调查成果、查处违法行为等情况;共同学校主管部分对学校采摘的学生日常生活用品、食物、药品等产物量进行监控,并指示、监视学校履行食品药品平安责任。

第十九条应急治理部及消防救援机关安排学校履行消防平安责任,按期到学校激发消防常识,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停止对学校遵守消防法令、律例、规上监督查证。发现火灾隐患时,要及时催促停止整改。

第三章校内无事支配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平安公领导组织,了解平安控管机构和管理人员,确定职务平安的治理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门卫、消防、饮食、卫生、交通、特种设备、危险管控、隐患治理、校园凌辱和暴力预防、预防性危害等学校平安治理轨道制,按期开展平安不敏感调查和风险评估,要及时消除平安不感症。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用处置法治工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开展学校法治平安教学、庇护学校治安顺序、处置学生受害变乱等工作。

第21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平安,以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中小学校装备专职保安院为主。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小心根据学校的安全规定设备专职保安员。

第22条学校应制定平安教育项目,采取多种体例,对平安控人、平安庇护人员、特种设备工科人员、教职工停止平安风险防控、平安变乱急救等平安常识和应急处置进行教育。

第二十三条依照国家规定,考虑到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实施诈骗、传销、溺水、凌辱、暴力、性伤害、沉浸收集、非法借贷收集和加强交通平安、消防平安、饮食平安、应对天然灾害、自救和相互救助;要开展毒品等武士教导、消防、地震等平安应急演练演练。教学生掌握必要的平安常识和应急避险技巧。

第二十四条学校加强对校内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备及其捐赠物、悬挂物的平安搜寻,对不符合平安原则、存在安全隐患的,停止运行,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加固、维修、创新;必须清理、改变或重建。

特殊教学学校应具备适应残疾少年儿童进修、康复、生活特点的岗位和设备。

学校不得违反校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侵蚀性物量等求助紧急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平安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装备所需的平安防护器具、符合规定原则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设置。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实情况,将学校有关平安防控的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报警连接到本系统监控或报警平台。

幼儿园应当按照道家教行政部分的规定,操作信息化体例,停止对保育、教学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原则设置设备,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按期检查、维修,设置消防平安疏散标识,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畅通;要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及时化解火灾隐患。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加强对汽锅、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平安治理,按规定注销打点使用,设立平安手艺档案,由自身或共同有天的专业机构对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对平安庇护设置,要停止庇护调养、搜查、校验修理、笔录。

第十八条学校的校车及驾驶人或者由社会供给工作的校车及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学校和校车事务供应者应当加强校车平安治理,做好车辆的平安庇护,确保校车平安运行,按期组织开展校车交通平安教育。严禁校车超速、超员或未规定道路行驶。

幼儿园、中小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时,应了解学生监护人定准定点站点接送的平安责任。完成接车使命后,确认驾驶人、车辆分包助理可到车内无人前方封闭大门。

第二十九条设立食堂的学校,应当依法得到对应行政的允诺,遵守饮食平安法令、律例、规章的规定,按期进行饮食的无事自查,食物的采购、加工、下士、缓刑,要加强对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治理,按规定设立响应工,建立台账。关停食堂制发运营的,应当成立准进、退出机组,并与运营方签订包办餐饮平安项目的制发运营协议,加强对运营方的监督治理。

在供餐单元订餐的学校,应选择接受饮食运营承诺,承担饮食平安责任,建立社会承诺优良的供餐单元,建立健全供餐平安治理轨道制和退出基调,要按期摘取供餐单元食物原料,对采购、加工、配送等全过程停止现场调查评估。

购买食物的学校应索取食物的购买相关凭证,并设立入库检验笔录,参照食物外部进行查看、贴标签,并根据食物平安要求储存食物。

学校应操作体例,如公共信息平台,向学生、教职工及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公开食物进货员、供餐单元等信息。要橡胶运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菜源、采摘、加工调性全过程的监督,有前提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元要明了菜。

第三十条学校通过招标体例摘取学生日常生活用品时,在合同中理解实施原则,接受摘取用品时,应当查看产品行量检验陈述和数量标识。学校可要求法定检验机构停止对购买的学生日常生活用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发现不合格产物的,检验机构要及时向市场治理等相关部分和单元监控陈述。

第31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学生安康档案。

学校要掌握治理预防流行症,及时陈述学校流行症疫情及其他突发性公共违纪事件,配合医疗卫生机组,确保相关查询走访及处置工做,落实处置办法。

学校发现教职工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安康的疾病,需要及时摘取调教工履行职责、离岗治疗等处置方法。学校、家长要积极在一起,加强学生的生命教导和心理安康教学,做好义利辅导和干扰。学生具有不寻常的体量、特定疾病或其他反常的心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一般的教学活动,学生监护人或成年学生应书面向学校披露情况。学校要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安顿适合学生的教学活动,避免发作不测变乱。

在非高级上下,未经监护人孵化,幼儿园及其人手不得为幼儿服用药品。

第三十二条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轨制,装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治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供应的宿舍一定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男生、女生的歧视性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平安治理。

女生宿舍不得装备男性宿舍员。男性人员未经宿管员孵化,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内道路交通平安的治理,根据学校现实情况,限制更高的时速,设置交通标志、标志和减速设置,并停靠泊位。发作校内交通变乱后,学校应当向公安机关和学校负责人作部分陈述。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对学生在校期间实施封锁化治理,符合现实,在学校门口可安装硬装防虫设备。实施严肃门卫治理,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允许进入学校应遵守校内平安规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在通道、楼梯、出收入等随意发作的人拥挤的情况下,应当设置诱导标志或者警告标志。幼儿园、中小学要在人员拥挤的时段安放专门的人小道。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治理,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事行离校、失去联系等与学生平安有关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应考取应的处置办法,必要时向公安机关陈述。

幼儿园、小学应当组织幼儿和一、二年级学生上下学接接制,不得将学生交给其监护人或其请求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六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平安办法:

(一)停止平安风险评估,制定平安风险防控计划和突发平安变乱处置预案;

(二)设立暂时的平安治理组织机构;

(3)安置必要的平安统治者,了解和履行其平安义务;

(四)对学生平安教导和停止上述;

(五)法令、律例、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方式。学校应安排其他团员组织学生参与校外活动,并签订应有的平安保障协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完善尝试失工的规定,标准时间的程序采购,履行尝试室负责人的平安责任,加强对学生尝试的平安教导和尝试过程的平安治理。

学校健全尝试平安统治轨制,向紧急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紧急物品求助,并采用合格量原则的尝试仪器设备和尝试用品,对紧急企图物品治理进行严肃求助并按规定求助的紧急企图物品平安调取,处置紧急物品,对企图调造的人员,要装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物品。

第三十八条高级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校外练习,按照规定和练习单元,签订囊括学生平安保障办法、平安责任等内容的练习协议,为学生办理练习责任保险。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凌辱和暴力公预防和治理的指导,加强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的沟通协作,协助防治校园凌辱和暴力。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预防和治理校园凌辱和暴力工干的组织、协调、监督查处。

学校要避免学生凌辱和暴力公的轨道制,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的教导和治理,及时警惕和处置学校的凌辱、暴力事务。发作学生照顾管制机构,打架斗殴,遇凌辱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采取办法庇护、扶伤受害者,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及时查询走访处置,涉嫌违法立功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指案。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对学生发现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学校无事变乱的,应当予以教导、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第四十条学校主管部分和学校应当依法庇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监控基调和举报轨制,学校内发作的学生、教职工的人身,对损害财富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询走访处分,或者移送相关部分查询访问处分。涉及隐私的,要依法保密。

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权力庇护轨制,预防和制止体罚、性骚扰、性损害等损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发现损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和学生心理、行为反常或者行为具有求助紧迫性的,要及时摘取应对办法,依法向相关部分供述,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教规、从事凌辱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办法。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通俗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学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校方责任保险。

鼓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人身不测损害保险。

鼓舞学生家长或监护报酬学生购置人身不测损害保险。

鼓励学校设立平安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包括引导、操纵社会捐赠资金,健全救助基调。

第四十二条鼓励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代表、成年学生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等参与学校平安治理,对学校无事公事停止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现实情况,通过学校或者政府的门户网站、公共信息平台等载体,及时公开学校平安信息。

高级学校要及时公开天然灾害等突发事务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对学校严重平安事务的查询走访和处置情书。

中小学校要及时公开学生住宿、餐饮、组织活动等办事事项和平安治理情况,并及时公开天然灾害、流行症等涉及学生、教职工平安的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和学校严重平安事务的查询走访和处置正常情况。

第四章:学校周边的无事支配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停止学校规划、选址,避免发作地量灾害、情况污染等紧急区域。

学校位于发作性洪水、山体滑坡、倾斜、泥石流、空中垮塌等灾害或其他平安不感症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办法或者组织学校转移。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现实,保障学校周边紧急疏散、制止摆摊经营、制止车辆停放等平安区域。

中小学校不得在四周二百米范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合、网上办事营业场合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岗位。

在学校入口一百米范畴内制止小摊档的经营。

文化旅游、市场监督治理、城市治理等部分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督,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学校周边设置、统一视频监控,在治安政体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警务室或治安岗位,在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巡查联防机制。

对受害、诈骗、敲诈学生和教职工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分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在学校四周设置学校标识,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划出交通标志线,根据需要,交通信号灯;要安装减速安装等交通平安设备。

第四十八条设立区域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分制定详细规划,建立人行立体过街通道,采取错时上下学、划定接送等候区和公共停车区等办法,要减少学校上下学时段的交通拥堵。

交通运输、天然资本和规划等部分应当依法合理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站点,为学生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平安、盒饭的交通办事。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和上下学时段学校门前的交通调度疏导,避免交通拥堵。幼儿园、中小学校位于实际第一小区内,易发生交通拥堵,实为第一小区物业治理单元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安置专人应发挥庇护学校周边交通顺序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社区、学生监护人合作组建学校平安依靠者保队,上下学时段庇护学校及其周边的顺序。

第五十条学校及其周边停止工科等活动的团员或者索娜,应当根据学校及其周边道路、情况等情况,采取平安防护办法,保障学生、教职工平安。

第50条制止任何单元和小道违反法令、规则、规章和有关原则,在学校周围建立、安装和部署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侵蚀性以及其他紧急设备、设备、物品。

第十二条设立区域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情况的综合治理,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调基建设,还要按期组织相关部分,对学校周边情况进行结合调查。

学校或学校负责人发现学校周围有危及学校平安的情况或严重平安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应对办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方面陈述。

对调查发现的和学校、学校负责人的部分陈述危及学校平安的情况或严重平安不安全感的,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分要及时处理。

第五章无事变乱处分

第53条学校主管部分和学校应当健全对学校无事变乱的陈述、处分及部分调整基调。

学校应当按规定调整平安变乱处置预案,一旦发作平安变乱,应及时摘取应对处置办法,并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分和变乱责任人部分陈述。

学校平安变乱符合启动平安变乱应急预案的前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分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严重或者特殊、严重的平安变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响应级。此外,还必须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平安的天然灾害、变乱灾害、公共危难事件和社会平安事务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摘取学校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应对办法。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及时、如实发布学校无事变乱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学校应当应对进步学校无事变乱发作后的情绪,发现可能影响或影响社会的不变、影响社会顺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分应当及时摘取办法清理。

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真实、客观、公正地报道学校无事变乱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进修、生活期间和在学校组织外的活动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能完成王国和本省规定的教导、支配任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形成的学生损害变乱,学校已履行教导和治理义务,行为不妥,不依法承担责任:

(一)形成了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抵抗的天然因素;

(二)来自校外的突发性、意外损坏形成的;

(三)学生具有不寻常的体量、特定疾病或反常的心理形式,学校不知道或难以了解;

(四)学生自伤、打杀的;

(五)在笔迹性或有危险性的体育竞技活动旁形成不预测损伤的;

(六)校外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作性变乱的;

(七)法令、律例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学校无事变乱发作后,处置变乱的人民政府和相关部分,应当有组织地查询走访变乱的原因,确定变乱责任,提出整改办法,进步警惕才能。

第59条学校无事变乱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协调体例处理,也可以通过诉讼体例处理。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分可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部分一起成立学校平安变乱人民协调委员会,对学校难以自行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平安变乱纠纷停止调和。人民和谐院由具有比较专业的常识、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热心于和谐工做、教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应当成立学校,以平安的变乱调和工程为基调,坚持并帮扶学校处置学校平安的变乱纠纷。

第六十条发作学校顺利变乱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共同学校和相关部分依法停止访问处分。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和其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骚乱的应急处置和变乱处置行为:

(一)意图殴打他人,损害他人,或损害公私财物。

(二)侵吞、损坏学校房屋、设备设备;

(三)在学校设置障碍物、贴报喷字、挂横幅、玩鞭炮、播放哀乐、放花圈、倾倒污物、断电断水、大门障碍物、围挡办公场所和道路者;

(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五)以禁节分开工造座等体例违法,使学校学生、教职工人身自由自在;

(六)跟踪、纠缠学校相关人员,骚扰学生、教职工的;

(七)易燃易爆,照顾紧急物品和管束器具进入学校;

(八)侵占学校教学顺序或损害他人身体和财富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法令责任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形成学校平安变乱的;违反规定对间接负责者和其他间接责任者依法予以处罚的条款。

(一)为公办学校无事公行,不一定有经费保障的;

(二)没有设立学校平安保障和风险防控器而制造的;

(三)为公立幼稚园和公营中小学校装备专责保安员,没有遵守有关学校无事小心的规定者;

(四)未按照国道规定对学校停止规划、选址的;

(五)对经调查发现的和学校、学校负责人的部分陈述危及学校平安的情况或严重平安风险,不予记账研究处理。

(五)依法应当追查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62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分及其工作人员犯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负责人限期改正;形成学校平安变乱的,对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和处分。

(一)未设立学校平安工,进行轨制者;

(二)未停止对学校无事工的搜查,未催促学校及时消除平安不感症的;

(三)未依法履行校车平安治理义务的,

(四)学校成立健全平安治理轨道制,平安应急机组和平安变乱处置预案未经批准、监控;

(五)未授权学校开展平安教导和应急演练训练,按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平安流亡人员停止平安教育。

(六)未协调学校平安变乱应急预案;

(七)应当依法追查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6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和变革,公安、天然资本和规划,住房与城市与农村的建立,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安康,应急治理,市场监测治理等相关部分及其工人未履行学校平安治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形成学校平安变乱的,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和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平安教导和治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责令部分改正时限;形成学校平安变乱的,对学校负责人及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下和处分;构成功劳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教职工损害学生人身、财富权益,或者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责备教学,形成学校平安变乱;学校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行政部分,依法下课处分;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河和处罚;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6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在学校不遵守平安治理轨制或实施凌辱、暴力等伤害行为的,由学校作出的和责备教导的,根据详细的情节和危害水平给予有规律的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统治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下课处罚;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藐视和殴打学生、教职工,扰乱学校教职顺序、应急处置和变乱处治,构成违反治安统治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下士并处罚;立功者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形成人身损害或财富缺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划外会本省治理学校的平安公,应当接受省教育行政部分的监督、调查和批示。非学历教学培训机构的武师公,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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