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契约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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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贵
王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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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殖民地期间,有自愿和非自愿的两种合同佣工。自愿佣人财气多长,但无力支付美国殖民地的劳费,所以他们自愿为殖民地的某田主收取劳费四十七年。期满后,那些佣人将变成自由人,在所有情况下,受雇的佣人城市将给他土地、物品或资金。

非自愿合同佣人包罗必然时期劳役的犯人、贫民或被判负债者。大多数合同工都是自愿工作的,他们比自愿为殖民地的主人工作7-14年的时间还要多。然而,与自愿佣工一样,非自愿佣工在办事期满后会收到场地、物品或资金,也会变成材料人。

合同佣工反映了17世纪初美洲殖民地的劳动力短缺。1618年,一家合资公司为弗吉尼亚的发展辩护,根据“人头权力轨道制”,能够支付通过大西洋的公费的英国人都将得到50英亩的场地,他们的所有儿子和仆人都制定了新规定,可以额外获得50英亩。

其他殖民地也都在人头权力轨制下相继开发,只是用地量不同而已。很快,出现了农场劳动力过度求供的场景。殖民地居民通过合同处理了这个问题。

许多合同下士来自英格兰、爱尔兰、苏格兰和德国。在欧洲的多个港口,人们自愿或自愿地与船主签订合同,船主把他们送到殖民地,然后以更昂贵的价格倒卖这些合同。

约一半的殖民地移民是合同佣人。殖民地法令保障了佣人完成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在逃的佣人城市都受到严厉的奖惩。法令还庇护佣人,全州有义务为住所、食物和医疗提供保姆、食物和医疗,接受宗教教育。该系统在美国东海岸的中部殖民地非常普及,但也在南方被利用。

17世纪末,加勒比群岛经济划算,农场主把农奴卖给美洲,这些奴隶主要在南方农场工作,18世纪左右取代了合同佣人。在其他殖民地,其一个体系沿着美国革命的开始(1775-1783)而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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