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是小我们之间达成的共识,“小我放弃自己对他人统治本身的权力,把它给那个小我们,或者那个小我们的集合,在这样的情操下,似乎也会把你的权力赋予他,用类似的体例来认可他的行为“。现实中,当人们用天然法约束天然权力时,那已经是权力互让,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一种契约行为。但是,由于其契约行为尚未成立公权力,和平仍未得到保障,人们并没有失去其自然形式,但今天的契约行为却受到歧视,为权力作出第二次让步即第二次契约,每牛我都抛弃统治本身的权力,把它赋予小我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从而构成同样的公权力。如果能结合到我的一小群,就喊出“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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