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合同是指在保证物权(抵押权、两权)实现之前,在出击订立担保物权合同时,担保权人与设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且债务履行期限的到期担保权人未收债时,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在我国的法令系统中,
流量协议出于以下两个原因被制止:
1、庇护弱势债务人,避免一时以急需获得某种利益为由,以高价值物作少债权担保;
2.避免我国特有的国有资产流失。
但那两层其实不能完全站得住脚。
起初庇护处于弱势的债务人的原意是好的,但该法令过于以“家长主义”庇护债务人太好。现实中,债务人不一定处于弱者之中,即使是弱者,也再无必要。因为已有庇护,当事人可以就欺诈、恐吓、批准危难或不公平的合同行使撤销权或变动权,以庇护其本身的利益。
其次,制止流量合同在必然的层面上可以庇护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效果其实不大。因为流量不是造成流失的重要原因。
其底气在于,与之前的MBO一样,国有资产监控治理的不敷完善,形成了规模过大的流失。显然,通过制止流量合同来庇护国有资产,就是找错了病根,误投了。流量合同当然也有必然的缺陷,但假设如允许就全面否认,显然得不偿失。流量合同有其特殊吸引力:有医美自治和保障效率的魅力。
首先,它尊重债务人意思自治的权力,有利于债务人根据其本身的现实作出最合理的选择。其次,假设债务人达不到履约本身的债务,通过流量合同,债权比通过变卖或拍卖的体例方便得多,双方的法式负担都可以削减,这是最灵敏的实现本身有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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