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包揽婚姻,就是父母做主给孩子定亲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阐明(一)》
(2001年12月24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为了准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阐明: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安康、名望、财富等方面形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犯实在意愿成婚的情状。 因受胁迫而恳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违犯婚姻两边当事人意愿的婚姻都应该是胁迫婚姻。
在他人的强迫之下打点的婚姻,违背了两边自愿的原则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