협박에 의한 성혼의 증거에는 어떤 것들이 있는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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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子
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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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在的原则,任何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的。一方受胁迫与另一方注销成婚后,能够通过提交如下的证据来撤销婚姻关系:

1、身份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成婚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

2、时间证据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法限造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受胁迫的证据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只要一个,就是遭到了胁迫。同时《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阐明(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安康、名望、财富等方面形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犯实在意愿成婚的情状。

  所以假设发作了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两边当事人必需围绕能否存在受胁迫或者没有胁迫的事实提交响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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