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或两边是遭到别人的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被称为胁迫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成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注销机关某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成婚,违背了婚姻自在和成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令付与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力。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成婚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法限造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令规定以上的时间限造,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看意愿,同时也是出于庇护婚姻不变的目标。
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成婚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法限造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令规定以上的时间限造,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看意愿,同时也是出于庇护婚姻不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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