협박 행위를 어떻게 인정합니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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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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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贸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朋的生命安康、荣誉、名望、财富等形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望、财富等形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犯实在的意思表达的,能够认定为胁迫行为。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标的目的另一方表达施加危害,使其发作惧怕,另一方基于此惧怕而为必然意思表达的行为。

胁迫一般包罗以下两种情形:(l)以将要发作的、会形成被胁迫人生命、财富、名望、自在、诺言的损害停止胁迫;(2)以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朋施行犯警行为,形成对当事人及其亲朋的生命、财富、名望、自在、诺言的损害停止胁迫。此种情形下,不只合同无效,并且胁迫人间接进犯了被胁迫人的人身和财富平安,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和构成欺诈行为类似,构成胁迫也必需具备4个要件:

(l)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有意。胁迫的有意,包罗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明知会形成被胁迫人发作惧怕而有意停止威胁;第二层是期看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人做出某种意思表达。

(2)胁迫人施行了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既能够以未来发作的损害,也能够以间接发作的损害相威胁。受胁迫危害的人既能够是被胁迫人的被代办署理人,也能够是被胁迫人的父母、配头、儿女等亲属。受危害的客体是公民及其亲朋的生命安康、荣誉、名望;财富,或者法人的荣誉、名望、财富等。

(3)被胁迫人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该要件要求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的意思表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胁迫行为长短法的。假设一方有合法根据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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