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施行暴力相威胁,停止精神强逼, 从而使其产生惧怕而不敢对抗,任其夺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 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体例则多种多样,有 的是语言,有的是动做,如拔身世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操纵特定的危 险情况停止胁迫,如在夜间偏远的地域,饮令别人“站住,交出钱来”,使 被害人产生惧怕,不敢对抗,亦可构成本功的威胁。胁迫必需是向被害 人当面发出。假设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手札或者别人转告 的体例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功的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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