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成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注销机关某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法限造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赐顾帮衬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招致的婚姻无效的财富处置,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富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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