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
1.接管被拐妇女,强迫其发作性关系的处置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凡接管被拐妇女强行与其发作性关系者,应定为强奸工。第4款规定,针对上述情况,以诱拐女工收购和强奸工实施手工并处以惩罚。
2.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非法抢夺、自创人身、造成损失、欺侮等立功行为的处置。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3款,收购被拐妇女、儿童非法抢夺、限制人身材料或损害、欺世等立功行为的,非法拘禁公帑,有意伤害公帑,应当离开宽税公论处。
第4款规定,针对上述情况,因收购被拐妇女、儿童工,应当与其他立功一起实施手工和罚则。
3.收购并出卖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分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被出卖的,应当以拐卖出卖妇女、儿童公论处。
4.免责理由
“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妨碍被拐卖妇女按照意愿返回原文件,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凌虐行为,规定不影响对他的救济的,可以不追查刑事责任。
它是本公的免责事由,有上述情况的,不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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