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是严重犯公民身边踪迹的公共行为,收购被拐妇女也是最多只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功劳行为。
与被拐卖妇女进行“性婚”后,如该妇女因不孵化而被迫发生性行为、非法制造其人身踪迹、对其造成损害等行为,根据我国法王法公法的规定,不仅要由“收购被拐女功”那一个功名停止处分,还要停止和惩罚“强奸工”、“非法约束功”、“故意损害公”等手工,由于情况极其恶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假设收购被拐妇女后尊重该妇女的意愿,从而不影响其帮助其返回家乡,则表达了对法令正面的变通,即不再追查被拐卖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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