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购被拐卖儿童的人是若何停止惩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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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贵
王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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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改编案(9)15。修改“刑法”第二百41条第6款,规定:“收购被拐妇女、儿童对被拐卖儿童没有凌虐行为,不停止对他的救济的,可以受到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的女性意愿,不回原书者,可轻或减轻处罚。“

经修正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如下: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购被拐卖妇女,强行与他发生发作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功处罚。

遭受拐骗的妇女、收购儿童非法抢夺、使自身人身自由、造成损害、欺侮等立功行为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立功劳予以处罚。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作出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立功行为的,依照苏公和罚的规定处罚。

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又被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功处罚。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拐卖儿童没有凌虐行为,不停止对他的救济的,可以受轻罚;不妨碍被收买的妇女意愿返回原栖的,可以轻或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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