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购被拐妇女、儿童,对被拐卖儿童没有凌虐行为,不停止对他的救济的,从轻处罚;根据被埋妇女的意愿,不妨碍返回原文件者,可轻或减轻处罚“。即
1.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一律进刑。
2.不凌虐儿童,拯救儿童无障碍者,可受轻罚。
3.按照买回妇女的意愿,不影响回原书地的,可较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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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购被拐妇女、儿童,对被拐卖儿童没有凌虐行为,不停止对他的救济的,从轻处罚;根据被埋妇女的意愿,不妨碍返回原文件者,可轻或减轻处罚“。即
1.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一律进刑。
2.不凌虐儿童,拯救儿童无障碍者,可受轻罚。
3.按照买回妇女的意愿,不影响回原书地的,可较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