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立功心理的解释。
一、立下有意立功的是什么?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本身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却约定或请任这种成果发作,是以立功为构成故意立功。立功的意图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立下有意之功,是对危害性的积极脱臼,至少不反对危害性发作,其社会危害性之大。
如:甲方以私人仇人抨击乙方,买了菜刀。甲:用菜刀向乙的头砍了两刀,乙受伤倒下了。当甲方又要割乙的时候,在病床前劝他停下来,甲说:“他没死!”叛变节病,又向乙砍了两刀。甲方的行为构成。
二、什么是过失立功
“刑法”第15条规定,其本身的行为应预见到缉获量会损害社会的成果,而无视大意,未能预见或已经预见并经信制止,导致发作等成果者是过失立功。
以过失立功,有法令规定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过失并不约定造成伤害的成果的发作,因此法令规定的是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惩罚一般比预期功劳更轻。例如,王某擦枪时因三心误入三心,致使对坐的李某死死,是王某的行为构成。
三、醒酒者应该立功负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醒酒者立功应负刑事责任。
那里的“醒酒”是指心理上醒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酗酒出现精神病患者的情况。在醒酒形式上,行为人会削弱在某个层面上的揣摩力和掌握其本身行为的才能,但事实上并没有丧失识别和掌握本身行为的天赋。而醒酒者对其本身的行为所必须掌握的才能的削弱是保守的,在破酒前必须能够预见和把握。
因此,醒酒者仍须承担刑事责任。
是的。什么是合理防御?
“刑法”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富、规定,为保护其他正在停止权力的犯警的损害,制止所摘取的犯警损害的行为,对犯警被害人形成损害的,属于争当防御,不负刑事责任。
为鼓舞军队和寡妇不临危受命,积极与建立违法功绩的行为作斗争,法令理解规定,摘取合理防御行为,对凡警构成人身和财富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