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教于乐 【寓教于乐】 古罗马诗人、文艺理论家贺拉斯在《诗艺》中提出的有关诗的感化的一个重要看点,即诗应带给人乐趣和好处,也应对读者有所劝谕、有所搀扶帮助。
贺拉斯提出“一首诗仅仅具有美是不敷的,还必需有魅力”,如许才气发扬艺术的教化感化。
“教”,既指社会道德教导,又指文化开发,诗的“教”的成效应是崇尚美德、简单、正义、次序和法令,应促使人承受文明,为人神划界,为夫妇立定礼制。教是目标,教必需通过乐的手段才气实现,教化功用在诗和艺术做品中不该离开使人获得愉悦的详细形象,赏识者老是在审美体验和审美感触感染中得到陶冶、教化的。
“寓教于乐”说同时也显示了艺术的素质特征:艺术中所包罗的普及性的实、善、美必需通过了了的个性化,转化为个别感性能够间接承受的形式,艺术做品必需是形式与内容的美的合成、同一。
诗人假设想做到“寓教于乐”,要加强本身的人格涵养和心灵净化,同时应严厉看待艺术创做,遵照特定例范,既适应读者习惯,又摆布读者的心灵和审美感情,引导读者趋善避恶。
“寓教于乐”思惟对18世纪启蒙运动以及古典主义的文艺理论和文艺创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是权衡艺术做品好坏的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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