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一、购房人应准确理解本市住房限购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实比照本身情状,按政策规定前提购房。
细则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卖商品住房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等素材,并要求购房人照实填报《居民家庭购置商品住房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不得与不契合购房前提的购房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细则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受房屋买卖居间代办署理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等素材,并要求购房人照实填报《申报表》,不得与不契合购房前提的购房人签定拜托代办署理协议。
细则四、居民家庭、小我承受曲系亲属赠与获得住房所有权,予以打点房屋注销;承受非曲系亲属赠与获得住房所有权,适用住房限购有关规定。
细则五、随本市户籍子女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无住房且其子女家庭拥有住房不超越一套的,凭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限购一套住房。
细则六、在本市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老年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在本市栖身满一年的证明(公安部分出具的栖身证明或经我局存案的住房租赁合同),限购一套住房。
细则七、退役前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凭有效证明参照本市户籍居民购房前提打点。驻本市队伍现役军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凭所在队伍团级以上机关出具的驻地证明,限购一套住房。
细则八、非曲系亲属的居民共有房屋所有权的,按各拥有一套住房计算拥有住房套数。
本市户籍成年居民与除配头外的成年曲系亲属共有不超越两套住房,且本人无完全产权住房的,限购一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成年居民与除配头外的成年曲系亲属共有不超越一套住房,且本人无完全产权住房的,限购一套住房。
细则九、已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或小我,在未按规定打点退出住房保障手续前,不得新购其他商品住房。
细则十、本市市区系指各城区街道处事处所管辖的区域,购房人在此区域内购房严厉根据住房限购有关规定施行。
细则十一、房屋注销机构在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存案或房屋权属注销时,应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相关证件、素材,认实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不契合购房前提的,不予受理。
纳税证明包罗小我所得税缴纳证明、个别工商户和小我独资企业、小我合伙企业纳税证明等本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赋闲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治理机构出具的各类型险种缴纳证明为准。
细则十二、购房家庭或小我原已拥有住房的情状,以南宁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屋注销信息查询证明为准。
购房家庭或小我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成婚证、出生证等)打点查询手续,也可拜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购房人出具的拜托书及上述素材打点查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