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 施行,应按下列原则缴纳施行费用:
1。申请施行案件,施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缴纳50元; 超越1万元至50万元的部门,按0一 5%缴纳;超越50万元的部门,按百分之 0。
1%缴纳。
2。申请诉讼保全办法,保全财富的金额或者价款不满1000元的,每件 缴纳30元;超越1000元至10万元的部门,按1%缴纳;超越10万元的部 分,按0。5%缴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 售权注销的,每件缴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缴纳500元;
申请船东责任限造的,按申请限造数款的0。
1%缴纳,但更低很多于500元。
4。勘验费、判定费、通知布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度有关部分的收费 原则计算缴纳。
5。复造庭审笔录或者法令文书,按现实成本收费。
6。当事人应当缴纳的其他诉讼费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度的有关部 门和现实情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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