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属于劳动者的权力。
《女职工劳动庇护特殊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此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婚晚育的,详细耽误几天,需要查看你所在城市的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根据用人单元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的原则由生育保险基金付出;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原则由用人单元付出。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根据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原则,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付出;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元付出。
0